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89号
当事人:益阳鸿升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FE5J
住所(住址):益阳高新区朝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红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2019
联系电话:137****9797
联系地址:益阳高新区朝阳办事处***********
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与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该幼儿园的一台电梯[电梯品牌:康力电梯;型号规格:KLKI-I/VF 1050kg/1.0m/s;层/站/门(提升高度):7/7/7;登记证编号:梯11湘22049(20)]每15日提供一次维护保养服务,维保期限从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维保费用为3500元。
2023年2月9日,本局对安化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的上述电梯进行安全监察,发现该电梯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2月9日之间无维保记录,且2022年9月29日的维保记录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每半月定期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的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并在电梯维保公示栏上记录了维保时间,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另2022年9月29日的维保记录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提供了9次维保服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法所得共计1312.5元。
2023年3月17日,本局对安化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的上述电梯再次进行安全监察,当事人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伟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尹谢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尹谢群协助案件调查的事实。
三、本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提取的该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副院长陶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2月9日现场提取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两页、维保人员李甘露提供的《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2月9日电梯无维保记录情况说明》一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五、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六、由维保人员李甘露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份,证明维保人员具有合法作业资质的事实。
七、本局于2023年2月9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八、本局于2023年2月16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九、本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2023年3月17日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十、本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安化县城南星世纪幼儿园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提取的电梯《半月维保保养情况记录》两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2月9日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进行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行为,及2022年9月29日的维保记录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之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12.5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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