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处罚〔2023〕88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3-05-17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8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奶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M******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城西社区梅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阳**
身份证号码:430524********52430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城西社区梅新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的冷藏柜内发现有:1.“鲜橙片”(开封:2023-03-16 09:48 到期:2023-03-16 打烊废弃),连盒共计2.885kg;2.“柠檬片”(开封:2023-03-16 09:48 到期:2023-03-16 打烊废弃),连盒共计0.565kg;3.“芋头泥罐头”(开封:2023-03-13 10:00 到期:2023-03-16 打烊废弃),已开封使用,剩余约五分之一(约180g)。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鲜橙片”、“柠檬片”、“芋头泥罐头”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30天)。
经查,“鲜橙片”、“柠檬片”是由鲜橙、柠檬切割而成,保质期限是1天,芋头泥罐头开封后的保质期限是3天,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将过期的“鲜橙片”、“柠檬片”、“芋头泥罐头”摆放在食品加工区,用来制作冰鲜柠檬水、棒打鲜橙、芋圆奶茶,冰鲜柠檬水是由柠檬片经榨汁机进行榨汁过滤后,加入饮用水和冰块装杯制成,棒打鲜橙是由鲜橙片经榨汁机进行榨汁过滤后,加入饮用水和冰块装杯制成,芋圆奶茶是由芋泥、牛奶、红茶按一定比例搅拌装杯制成。
其中,当事人共卖出20杯用上述过期的“柠檬片”制作而成的冰鲜柠檬水,售价4元/杯,销售金额为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总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阳剑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周日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相关事务授权于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两张进货单、一张销售单、以及一份门店每日物料损耗表,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柠檬片”2.885kg;“鲜橙片”0.565kg;“芋头泥罐头”约180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 二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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