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处罚〔2023〕87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3-05-17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安化梅城**造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
身份证号码:430923********74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晨丰园9号门面,从事美发服务。
2023年3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化妆品已过期:
1.“海植素玻尿酸补水滋养润肤乳液”,生产日期20160704,有效期至:20190704,净含量:690g,数量有3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2.“海植素玻尿酸温和补水去角质啫喱膏”,生产日期20160704,有效期至:20190704,净含量:690g,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3.“海植素温和补水洗面奶”,生产日期20160408,有效期至:20190408,净含量:1150g,数量有3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4.“海植素温和补水爽肤水”,生产日期 20160704,有效期至:20190704,净含量:1130g,数量有2瓶,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
5.“红酒素白滑去角质素”,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AP249A29/20181020,净含量:500g,数量有1瓶,已开封使用。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
经查,当事人的美发服务包含烫发、剪发、洗发、洗脸等服务,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包含在美发服务价格中进行收费的,未单独计价,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信息,无法查明来源、进购价格及数量,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进销记录、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谭银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植素玻尿酸补水滋养润肤乳液”3瓶、“海植素玻尿酸温和补水去角质啫喱膏”1瓶、“海植素温和补水洗面奶”3瓶、“海植素温和补水爽肤水”2瓶、“红酒素白滑去角质素”1瓶。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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