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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6575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5-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处罚〔2023〕86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3-05-17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86号
    当事人:益阳******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73200430********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478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四组,诊疗科目为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妇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2023年3月2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使用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限:1、“益盛”清开灵注射液,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6130,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4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产品批号20030403,规格10ml*5支,数量10盒;2、“怡康寿”辛伐他汀片,生产企业为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83839,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3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02日,规格10mg/片*7片/板*2板/盒,数量1盒。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益盛”清开灵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数量10盒,进购价8.8元/盒,销售价25元/盒;“怡康寿”辛伐他汀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数量2盒,进购价7元/盒,销售价7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益盛”清开灵注射液剩余10盒,“怡康寿”辛伐他汀片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25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益盛”清开灵注射液、“怡康寿”辛伐他汀片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卫生院授权阳秋菊代理陪同检查、提供资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2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发现劣药,以及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4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购进、销售、储存,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益阳梅山风湿病专科医院住院部病区领药统计表》3张、进货单复印件2张、《入库单》复印件2张、《库存查询单》复印件2张、《出库查询单》复印件1张,劣药外包装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来源情况和药品的使用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请求免予罚款处罚的报告》和《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益盛”清开灵注射液10盒、“怡康寿”辛伐他汀片1盒;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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