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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8033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5-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3号
作者: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3

当事人: 益阳梅城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Q0U4G6A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望城坡路爱华育新楼

法定代表人:朱**

身份证号码:4325**********3579

联系方式:187****1399

联系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望城坡附近自建居民楼

2022117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违规。202211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更好地推销医疗业务,达到促销引流的目的,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宣传展板及墙体广告中记载有“牙齿护理 我们更专业”、“无痛微创 即刻种植牙技术”、“专家种植”、“执久耐用”、“舒适无痛”、“种植案例(2个,含对比图)”、“矫正案例(5个,含对比图)”等图文宣传内容。在经营场所正门两侧对外宣传的墙体广告中有“超声波舒适洁牙”、“深入洁净每一颗牙齿 柔和清除齿间残留”、“清新口气 清除结石 改善牙周 牙齿保健 还原牙本色 安全无痛”、“牙周病综合治疗”、“一站式从病根上解决牙周困扰”、“美观 质地透明 几乎完全隐形”、“舒适 不会刺伤口腔黏膜”、“卫生 可以正常刷牙和使用牙线”、“方便 可以自行佩戴不影响进食”、“可预测 可以预视动态矫治过程和结果”、“根管治疗”、“彻底清除牙痛病灶 根治牙痛不复发”、“材料安全无毒,对身体无毒害作用”、“德国Melag消毒标准,无交叉感染”、“治疗过程无任何疼痛与不适”、“精准至0.5毫米,清除病灶不复发”、“数字化微创种植牙”、“即拔即种 一次成型”、“精准定位 无缝对接”、“细节精微 环节精细”、“微创无痛 快速愈合”、“青少年牙齿矫正”、“儿童颌面早期干预”、“专家种植”、“美学修复”、“牙周治疗”、“国产种植牙补贴价 秒杀¥2980”、“洁牙+抛光1次 秒杀价 ¥11”等内容;并在美团APP平台发布有“168元双人 三年内不限次数洁牙卡”、“99元单人 三年内不限次数洁牙卡”等15个团购项目及图文宣传项目。同时,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广告的审查证明,以及广告所涉及内容的证明材料,不能证实广告的真实性。

经查,上述宣传展板及墙体广告是当事人在娄底的海燕广告公司制作。其中双11促销活动宣传展板制作费219元,宣传单页制作500张,0.1/张,共计50元。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美团APP)发布的“单人3年内不限次数洁牙卡(超声波洗牙+抛光)”项目售出4单,销售金额396元;“99家庭洁牙卡(超声波洗牙+抛光)”项目售出4单,销售金额396元;“儿童玻璃离子补牙(仅限一颗)”项目售出1单,销售金额58元;“进口3M Z250树脂补牙(仅限一颗)”项目售出1单,销售金额8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美团平台销售金额共计938元。检查当日,当事人立即对违法广告作出删除处理。由于广告收效不理想,同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宣传展板、墙体广告及美团平台的广告费用的具体数额无法查明。

20221220日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医生执业证书5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医师执业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龙枸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签收法律文书等事项。

证据三,2022117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材料图片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证据四,20221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7张,美团APP页面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美团平台上当事人各类医疗项目的经营数据,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21121日、20221124日、2023223日、202332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方式、费用、时长等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安化梅城蓝天口腔医院营业收入明细表》、《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各一份,医院治疗案例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广告送审情况,以及广告发布的相关内容。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关于我院请求减轻处罚减轻民企负担的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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