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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8415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6-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3〕1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120

 

当事人:安化县志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021B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件号码:431224********209X 

2023年04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区内发现有3包“湘小笼馄饨肉馅粉料包”(生产日期:2022.09.26,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18100034),其中1包已开封使用,剩余重量为:625.5g。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湘小笼馄饨肉馅粉料包”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湘小笼馄饨肉馅粉料包”是当事人从湖南省餐实邦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进购的,是当事人用于制作馄饨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进价42元/包,共进购4包,净含量:1000g/包,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完毕1.3745kg,剩余2.6255kg,因当事人未建立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没有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谢志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物料进货清单、原料使用方法各一份,以及部分销售记录,证明“湘小笼馄饨肉馅粉料包”的供货商资质、使用方法以及当事人的部分经营情况;

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七、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62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已签收《送达回执》,当事人在2023年6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可以从轻处罚,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湘小笼馄饨肉馅粉料包”3包(其中1包已开封,剩余重量为:625.5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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