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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8654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6-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1号
作者: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1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湘礼香土特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MNG460
住所(住址):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34号
经营者:张凯旋
身份证号码:43092319xxxxxx57
联系电话:138737xxxxx0
2023年2月11日,本局接到关于当事人在拼多平台使用“最佳”用语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本局予以查处的举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拼多平台开设“安化黑茶千年传承”网店(店铺编号:745719392),主要销售茶叶产品。于2020年11月3日在网店上架销售华莱健安化黑茶金花百两茶3.625公斤花卷系列,在网页上显著标明商品名称,并以相同字体在商品名称之后标明“送礼 收藏 最佳”用语(),至本局调查时止共销售前述产品5单,销售金额9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照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2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拼多多网络平台照片11张,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上销售产品使用“最佳”用语进行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3月6日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3月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网店页面使用“最佳”用语进行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下架网店商品,清空店铺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4月1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湖南万丰元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化黑茶”《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湖南万丰元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茶叶进行销售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4月1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4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华莱健”《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各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华莱健”安化百两茶产品照片5张,证明“华莱健”商标注册人不能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2023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最佳”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产品销售数量少,危害情节较轻,并结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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