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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8693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6-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29

当事人:安化县凯之旋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BGAP06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沿江15号(现沿河巷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文**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住址:安化县乐安镇建华村文家村民组20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沿江路15号(现沿河巷4-6号),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当事人于2017年12月4日注册登记为安化县凯旋龙酒店,经营者为丁跃新,于2020年5月6日注销,注销后转让给文有大经营。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重新注册登记为安化县凯之旋大酒店。

2023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仍在继续使用。本局依法对上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电梯一直未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凯旋龙酒店,型号:TKJ1050/1.75,产品编号:0602002152,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09524(20)。2022年9月30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2092756),检验结论:不合格。之后,当事人一直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2023年4月27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电梯进行了复检并出具了《电梯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2092756F),检验结论:复检合格。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文有大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一份,由本局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变更、重新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确认送达地址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于2023年4月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提取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维保保养情况记录》八页,证明当事人是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及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后继续使用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复检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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