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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8991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7-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5号

当事人:安化县忆时香滋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FT8D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香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7221

2022年4月19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饭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1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FJ2202338《检验报告》、№: FJ2202339《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上述饭碗、筷子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3月13日,本局继续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饭碗(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30日、2023年3月31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 FJ2300957《检验报告》、№:FJ2300956《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上述勺子、饭碗使用前未清洗干净。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餐具主要有筷子、饭碗、盆子、勺子、碟子等,餐具使用前的清洗消毒流程为先用立白牌的洗涤剂清洗,再放开水里面煮二十分钟,最后使用高温消毒柜消毒30分钟。但经本局抽检,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且经本局责令整改后经抽检依然不合格,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提取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以及抽样人员的资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抽样单2张、现场抽样照片6张、№: FJ2202338《检验报告》、№: FJ2202339《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餐具在使用前进行第一次抽样检验的情况、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事实;  

三、本局提取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以及抽样人员的资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抽样单2张、现场抽样照片8张、№: FJ2300956《检验报告》、№:FJ2300957《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餐具在使用前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的情况以及本局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3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局向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送达№: FJ2300957《检验报告》、№:FJ2300956《检验报告》的事实;

五、本局于2023年5月2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事实;

六、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询问调查的事实;

七、本局提取的GB149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国家标准1份、餐饮食品监督抽检细则1份,证明消毒餐饮具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餐饮食品的抽检细则适用范围。   

202306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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