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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9526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5-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3]9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9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新金华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APNY4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爱华

  电话号码:159****6201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722X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从事预

  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活动。

  2023年03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化县公安局奎

  溪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发现当事人向安化县奎溪镇初级

  中学的学生销售杨梅酒,当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

  未发现涉案杨梅酒。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溆浦供货商处购进杨梅

  酒,进价12元/桶,共购进3件(4桶/件),净含量:1桶

  /3L;酒精含量:8%VOL;保质期:3年。2023年03月12日下

  午,当事人向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的学生销售上述杨梅酒2

  桶(销售2次,每次1桶),销价15元/桶,获利6元。

  当天,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的4名学生饮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杨梅酒,其中一人饮酒后神志不清并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化县公安局奎溪派出所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

  表,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

  证》、经营者龚爱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

  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龚霞的

  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龚霞代理处理本案相关

  事项的事实;

  证据四,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教师龚舟、学生赵某某、

  学生唐某某、学生龚某某、学生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对

  上述教师与学生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龚舟、赵某某、唐某

  某、龚某某、周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赵某某、唐某某、龚某某、

  周某某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

  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龚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

  人向学生销售杨梅酒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学生赵某某、唐某

  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各2份,对龚某某、周某某制作的《询

  ]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杨梅酒的事实,

  及4名学生饮酒,其中一人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八,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涉案杨梅酒的标签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杨梅酒

  的事实;

  证据九,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学生唐某某的急诊病历以

  及急诊缴费记录各1份,证明唐某某于2023年3月12日下午

  饮酒后神志不清送往安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

  证据十,唐某某的监护人提供的《谅解书》1份以及户口

  簿页3张,证明唐某某为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取得唐某某监护

  人谅解的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

  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

  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且获得未成年人家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

  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

  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

  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

  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

  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

  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

  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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