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9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新金华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APNY4K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爱华
电话号码:159****6201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722X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从事预
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活动。
2023年03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化县公安局奎
溪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发现当事人向安化县奎溪镇初级
中学的学生销售杨梅酒,当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
未发现涉案杨梅酒。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溆浦供货商处购进杨梅
酒,进价12元/桶,共购进3件(4桶/件),净含量:1桶
/3L;酒精含量:8%VOL;保质期:3年。2023年03月12日下
午,当事人向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的学生销售上述杨梅酒2
桶(销售2次,每次1桶),销价15元/桶,获利6元。
当天,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的4名学生饮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杨梅酒,其中一人饮酒后神志不清并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化县公安局奎溪派出所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
表,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
证》、经营者龚爱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
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龚霞的
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龚霞代理处理本案相关
事项的事实;
证据四,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教师龚舟、学生赵某某、
学生唐某某、学生龚某某、学生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对
上述教师与学生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龚舟、赵某某、唐某
某、龚某某、周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赵某某、唐某某、龚某某、
周某某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
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龚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
人向学生销售杨梅酒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学生赵某某、唐某
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各2份,对龚某某、周某某制作的《询
]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杨梅酒的事实,
及4名学生饮酒,其中一人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八,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涉案杨梅酒的标签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杨梅酒
的事实;
证据九,安化县奎溪镇初级中学学生唐某某的急诊病历以
及急诊缴费记录各1份,证明唐某某于2023年3月12日下午
饮酒后神志不清送往安化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
证据十,唐某某的监护人提供的《谅解书》1份以及户口
簿页3张,证明唐某某为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取得唐某某监护
人谅解的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
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
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且获得未成年人家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
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
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
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
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
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
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
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