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7号
当事人: 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3CN381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居委
经营者:袁X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1132
联系方式:181XXXX7976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象形街4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居委,从事餐饮服务。
2023年3月8日本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存放的:1、“大桥鸡精调味料”(净含量:420克 ,生产日期:2021年6月21日,保质期:二十个月)1包;2、“王家渡麻辣香锅料”(净含量:200克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保质期:15个月)7包,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大桥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从清塘铺镇农贸市场进购的,进购价14元/包,“王家渡麻辣香锅料”是当事人从梅城市场进购的。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店内未发现过期食品和原料,所有食品盒均粘贴有标签,标注品名、制作日期、到期时间,制作人等。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经营者袁明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4、执法人员复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大桥鸡精调味料”1包、“王家渡麻辣香锅料”7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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