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5号
当事人:安化清塘维伊美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TGH4502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社区
经营者:黄XX
身份证号码:432503XXXXXXXX3303
联系方式:177XXXX7665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猫公岩村六组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社区,从事美容、洗发服务;护肤品、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花开八度保湿鱼籽祛角质啫喱”,净含量:2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97,被委托方:广州希黎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2月17日,数量有2盒;
2.“水润菲凡新透美肌焕亮组合”(组合内含新透美肌焕靓洁面乳100g*1,新透美肌焕靓爽肤水120ml*1,新透美肌焕靓精华素5ml*10支,新透美肌焕靓乳100ml*1,新透美肌焕靓霜50g*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171,生产商: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7月1日,数量有2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期限:30天)
经查,“花开八度保湿鱼籽祛角质啫喱”是当事人以80元/盒的价格从“维伊美”加盟公司进购的,销售价198/盒,现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96元。当事人自述“水润菲凡新透美肌焕亮组合”的进价已遗忘,未定销价,现剩余2盒,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黄顺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询问、取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花开八度保湿鱼籽祛角质啫喱”2盒,“水润菲凡新透美肌焕亮组合”2盒;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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