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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79630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3-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9号
作者: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3-03-2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49号

当事人:安化县玉林山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18BH3J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唐氏市社区9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长安路附71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唐氏市社区9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柜台中发现一张《玉林山庄点菜单》,点菜单中有品名“小河鱼”。该点菜单中的小河鱼为当事人向顾客销售的菜品。

经查明,上述“小河鱼”为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资江河边收购的他人在资江河捕捞的野生鱼。收购价格为50元/斤,收购数量为2斤,收购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以58元/份的价格向顾客销售了一份以上述小河鱼为主要原料的菜品。其余未销售完的小河鱼已自行消耗完毕。违法所得无法查明。货值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陈蔚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九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购野生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收购单》原件、《点菜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野生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陶富新水产海鲜批发零售销售清单》原件3份、供货商安化县付兴塘鱼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鱼类的进购来源;

6.《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江安化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安政(2020)4号》,证明当事人收购的渔获物为禁捕区域内捕捞的非法渔获物。

当事人收购的野生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和“采取电鱼···等方式捕捞”的非法渔获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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