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罚〔2023〕149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3-07-1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9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G2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身份证号码:43092319*****2231X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3-4号,从事奶茶、小吃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洋槐蜜冻”2盒(其中1盒标示制作时间:2023-05-07 10:04,到期时间:2023-05-10 10:04,连盒重5.54kg;另外1盒标示制作时间:2023-05-07 16:29,到期时间:2023-05-10 16:29,连盒重2.22kg),2盒“洋槐蜜冻”连盒共计7.76kg。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洋槐蜜冻”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洋槐蜜冻”是由洋槐蜜、水晶冻粉、水按照1:2:3的比例充分搅拌均匀之后,用容器进行煮开再冷却至结晶定型,再放入冷藏柜冷藏后即制作完成,当事人将“洋槐蜜冻”作为单独销售小料,销售价格为1元/份(50克),用于搭配制作好的成品奶茶进行销售。在该食品过期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仍将其与未过期的食品原料摆在一起,一并使用或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155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三张营业数据表,2023年5月10日过期后,无过期“洋槐蜜冻”售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两张进货单、三张营业数据表,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洋槐蜜、水晶冻粉的进购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3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过期食品尚未售出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洋槐蜜冻”(连盒共计7.76kg);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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