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4号
当事人:安化县艾斯电竞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WG0M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康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0032
2023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饮品价目表,在饮品价目表的下方有一可乐机,执法人员在可乐机下方的储存柜内发现有“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净含量:20升,数量:2件,均已开封,其中1件生产日期为2022.05.07,保质期至2022.08.15,剩余重量:32.8斤(16400ml),另1件生产日期为2022.09.15,保质期至2022.12.24,剩余重量:16.2斤(8100ml)。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予以当场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是当事人从长沙的天熹咖啡进购的,进价275元/件,用于饮料的制作,500ml“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加1000ml水可以制作两杯750ml的饮料。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完整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总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3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情况。
三、本局于2023年5月2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四、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湘市监法〔2020〕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32.8斤(16400ml),“7喜(冰爽柠檬味)饮料浓浆”16.2斤(8100ml);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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