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1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梁家社区居委梁稳初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0130343092317D6001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梁家社区
经营者:梁稳初
联系方式:1519*****2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梁家社区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梁家社区,从事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2022年10月11日本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水杨酸苯酚贴膏”(6片/盒)2盒,规格为:每克含水杨酸0.78g、苯酚40mg, 产品批号:C01200303,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0321,有效期至:202202,生产单位:常州市和欣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
2.过期的医疗器械“万通筋骨贴”1.2盒(12贴) 型号/规格为:7cm×10cm,产品批号:190967,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9.09.27,有效期至:2021.08.23,生产单位: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通化市万通路66号。
本局当场对过期药品与医疗器械实施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水杨酸苯酚贴膏”是2021年3月8日在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为4元/盒,当时购进了5盒,给患者使用了3盒,零售价格为4.5元/盒,还剩2盒摆在药品柜中待销售使用;“万通筋骨贴”零售价格为20元/盒,还剩1.2盒(12贴)摆放在药品柜中待销售使用,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无法查明筋骨贴的购进来源、数量与金额。
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的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33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使用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的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的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医疗机构自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的来源;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 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提出陈述,陈述内容为由于疫情原因,卫生室的生意一直不好,且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有孩子在读书,请领导鉴于卫生室为居民做出的贡献、念其初犯,相关问题已经整改到位,家庭困难,承受不起高额的罚款,恳请减轻处罚。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复核意见考虑当事人陈述情况属实,且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为社区做出不小贡献,可以适度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水杨酸苯酚贴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陈述情况属实,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较小,初次违法,且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为社区做出不小贡献,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水杨酸苯酚贴膏”2盒;
二、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万通筋骨贴”12贴;
三、对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5000元;
四、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为罚款5000元。
(罚款合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4012600000000017,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曹彪 邓军 联系电话:0737-7321102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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