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5号
当事人: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安化黑茶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923********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根据《2021年全省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求要点》之“加强民生领域价费监管……聚集教育收费……防止教育收费问题反弹”之要求,本局于2022年1月6日开始,对当事人2019年3月—2021年10月学生食堂收费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规行为。
现查明: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第九条规定:“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经当事人报请审批,安化县物价部门于2018年6月12日同意按“保本不盈利,单独立账,逐期决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于2020年9月14日同意根据“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按早餐5元,中晚餐8元的标准收取伙食费,学期结束后应向学生家长公示收费支出清单,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以上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起执行1学年;于2021年8月30日同意根据“保本不盈利”原则,按早餐不超过5元,中、晚餐各不超过8元的标准收取伙食费,期末应向学生家长公示收费支出清单,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收费期限: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
但当事人违背上述要求,未按规定公示伙食费收支情况,且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期间,学生食堂产生盈利103076.42元(预收学生伙食费扣除食堂支出),未按规定退还学生。前述盈利属于违法所得,亦属于消费者多付价款。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关于2021年退学生伙食费的情况说明》《2021年退伙食费签字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当事人已退还上述消费者多付价款,对当事人“已经将当年的食堂伙食费的部分结余清退给了现在在校就读的学生”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21年全省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0〕12号)复印件各一份,《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份、刘迪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打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益阳市中小学伙食费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安化县发改局价格备案登记表》二份,证明学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原则,严格遵循“非营利”原则,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水电费等财物凭证,证明当事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期间,产生节余103076.42元且未予退还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当事人校长刘**、副校长陈**、总务主任马**、财务总会计肖**、食堂会计刘**《询问笔录》共五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学生食堂产生盈利未予退还,及按规定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关于2021年退学生伙食费的情况说明》一份、退费明细花名册一份,证明当事人拟证明向学生退还食堂盈利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安化黑茶学校)关于退还部分生活费的通告》及《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安化黑茶学校)关于应退学生生活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学生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将消费者多付价款退还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22年7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学生多付价款103076.42元,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退还学生多付的价款。
当事人学生食堂产生盈利未予退还、未按规定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办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2020年12月之后未发现当事人学生食堂有盈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物价部门审批意见收取伙食费,保本不盈利,多退少补;
2.没收违法所得103076.42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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