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6号
当事人:安化县卫华惠民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马路镇马路村
经营者:邓**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5********
2023年4月1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美佛罗”的20220414批次的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5月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JZ230104HG081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的“美佛罗”20220414批次复合肥料10包(净含量:25kg/包),标价:90元/包,本局依法对10包不合格“美佛罗”复合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所售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未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售批次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以2800元/吨的价格进购了2吨(80包)20220414批次的不合格“美佛罗”复合肥料(净含量:25kg/包),之后以合格产品销售,销售价格在84-90元/包不等。2023年4月22日以8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30包,销售金额为2520元,2023年5月7日以8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0包,销售金额为1700元,另外以9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0包,销售金额为1800元,销售数量总计70包,销售金额总计6020元,库存10包,库存货值金额为900元。当事人销售该不合格“美佛罗”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为6920元,获利为1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提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资料、抽样及检测人员资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和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
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四、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一份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法律文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局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具体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的所售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一张、销货清单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七、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九、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8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复合肥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产品已大部分销售且无法召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3目之2“(二)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出行政处罚:
1.没收10包不合格“美佛罗”复合肥料;
2.罚款13840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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