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1387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8-3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9

当事人:安化县马路镇兴农种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马路村3

经营者:向**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7****

202246,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产品未明码标价,本局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24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3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增水稻壮秧剂及部分种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本局于20234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经营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安市监责改〔202215011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24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证件三,本局于20233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2023328日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34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具体事实。

本局已于202307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且上述产品是销售给农民的,会影响农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三章中的《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三项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可以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