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8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叶琼黑茶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GQBJ7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阙XX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0323
联系方式:189XXXXX56
住址:安化县清塘铺镇久泽村莲花村民组
2023年6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内货柜上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两茶”17支。本局依法对上述无标签的“十两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从本县江南镇一农户家里购进的,进购价23元/支,销售价48元/支。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17支,库存货值金额为816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8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7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两茶”17支;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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