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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1959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1-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号

  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济世药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6828058337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安化县******

  2022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但当事人药店现场未摆放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提示牌;(2)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所使用戥子,发现其已超过校准有效期;(3)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在2022年10月31日销售处方药“去痛片”一瓶、2022年10月26日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一盒,当事人能提供该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但无法提供医生处方。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05336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药品供货方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证据四:本局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图片三张、《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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