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2号
当事人: 彭*林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第一村民组31号
公民身份号码:4323**********1527
联系电话:183****0233
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意〔2023〕1号),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不起诉,建议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下载广州承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手机APP),并注册成为其会员,取得发展会员加入及参与秒杀活动的资格。该平台秒杀活动规则为: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付款后,第二天可将该商品加价4.5%在平台上架销售,让其他会员秒杀(购买),每销售一单,其中加价3.5%作为平台上架手续费,另加价1%作为该会员利润;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得下线会员流水(在平台秒杀商品的金额)的0.2%作为补贴金;当会员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 30人,日流水(会员本人及其下线日秒杀商品总金额)达到50万元后,该会员即可升级为空间主,空间主可以享受所有下线流水的0.1%作为工资。
当事人取得会员资格之后,在安化县平口镇以“思购臻选是合法的,正规的,钱可以随时退出来,秒杀可以赚钱,我已经赚了钱……”等说辞,并通过建立微信群联络沟通等方式,介绍、诱骗他人成为“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会员,参与秒杀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至2022年01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止,当事人共发展下线会员73人,其中直接下线18人,实际参与秒杀活动的会员为28人,会员层级达到五级,且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升级为空间主。
期间,当事人参与秒杀且有收益的流水达5818480元,获得利润58184.80元;当事人通过下线会员的秒杀活动获得工资以及补贴金共计66474.27元;另当事人委托其女儿张*蕾用身份信息注册会员,参与秒杀活动,从中获利3220.47元。总计获利127879.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案件来源登记表、《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安检意〔2023〕1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安化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6份、《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3份,安化县公安局提取的当事人手机截屏照片和“思购臻选”后台截屏打印件、当事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与刘晓凤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当事人下线参与思购臻选秒杀活动的情况统计表截图及后台数据,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与“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秒杀活动,及会员发展数量、层级、秒杀活动规则、流水、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安化县公安局对刘晓凤、张月华、张淑荣、李苏静、刘慧香、刘树湘、刘育辉、刘娟、江容、刘亿平、刘春梅、伍艳红、苏儒香、刘保田、唐凯、刘艳、彭春花作的询问笔录及提取笔录,对刘冬霞、刘芳、刘静林、刘雪花、彭春花(第二次)、刘让东、张勇军、夏吉陶、刘海兵、彭辉、刘满霞、刘英、胡小梅、汪洋、谢宇翔、凌湘安、曾芝妹、张雨蕾(3次)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与“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秒杀活动、秒杀活动规则等事实;
证据五,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2〕司鉴字第371号)、当事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信息,证明当事人作为“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会员的相关后台数据信息情况,包括会员层级、会员数量、订单记录、订单金额、上架手续费等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获利情况;
证据六,安化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安化县公安局提取的当事人与张勇军、张雨蕾、李慧芳、张红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与“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秒杀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62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参与的“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有秒杀活动、平台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利、平台空间主进行团队计酬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对待行政处罚的观点,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等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4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2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按普通的传销参与者定性处理;2.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承泽公司的传销案进行了审理,对190多个空间主都没有处理,唯独安化市监局对我进行处罚,请求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不予处罚;3.公司有明星代言,有理由认为公司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欺骗的主观故意;4.微信群进行联络是升级空间主之后进行联络的;5.直接注册会员数18人,实际参加的只有9人;6.被承泽公司欺骗,还倒亏了,实际没有获利;7.秒杀活动规则是公司制定的,不是我制定的;8.确实参与传销,是违法行为,希望酌情处理,能不处罚最好(最后陈述意见)。并提交“1.承泽公司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彭翠林思购臻选平台账户截图、粤ICP含义网络查询记录、思购臻选平台服务协议(6页);2.思购臻选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的截图,来源于手机截屏(1页)……”等18组证据(57页),拟证明承泽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当时无传销行为;彭翠林无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彭翠林成为空间主是大空间主的强制要求,无自主权;直接参与秒杀人数只有9人,并非18人;彭翠林是普通会员;证明是承泽公司要求发展会员的事实;承泽公司通过宣传行为引诱彭翠林参与传销的等事实。
本局对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1.当事人以平台合法合规、夸大盈利前景(参与秒杀活动可以赚钱)等方式,介绍他人参加思购臻选秒杀活动,所有收益(置换费和会员的收益)来源于会员投入的资金,平台秒杀活动若无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必将崩盘,明显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会员是否认识到被骗,甚至当事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具体欺骗性,均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当事人有守法的义务,不能以认识能力不足否认其主观过错);2.其他空间主是否受到处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他空间主的行为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并无关联性,无论其他空间主是否受到处理不能成为当事人免责的理由;3.承泽公司利用明星代言、利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其取得的有关证照,或者有关部门收到咨询时作出的答复,非依据法定程序对本案涉嫌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此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合法;4.当事人获利情况以银行流水并结合鉴定结论意见、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证据确凿充分;5.当事人受到承泽公司欺骗与否,与当事人诱骗他参加传销不属于同一事实,不能以此否定当事人的主观过错;6.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公安的取证程序违法;7.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承泽公司合法经营,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合法。综上,对当事人“确实参与传销,是违法行为,希望酌情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思购臻选”网络购物平台秒杀活动,具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且所发展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发展人员数量及下线的业绩计算报酬”的典型特征,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家庭经济困难(当事人夫妻无稳定职业,有三个子女需要负担)等情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2目之3“(二)裁量基准: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十万以上的,或者介绍、诱骗、胁迫参加传销人数十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879.54元;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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