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15号
当事人:安化县碰哥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WUPR1G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胜利街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309******
联系电话:139737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胜利街
2023年2月2日,本局年关守护行动小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的冷藏柜中发现和馒头、肉丸子等半成品一并存放的过期食品,其中:1.“聪厨湘西外婆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19日,保质期180天)2包;2.“可宝熊力乳品”(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2罐。并发现当事人的吧台上有标示“小河鱼”字样的《胖哥大酒店点菜单》。
经查,“聪厨湘西外婆菜”是当事人用于制作肉沫外婆菜和杂粮包时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进价4元/包,共进购20包,进购金额为80元,制作1份杂粮包的外婆菜成本为4元,包子皮的成本为5.5元。“可宝熊力乳品”是当事人用于制作奶油馒头时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进价10元/罐,共进购5罐,进购金额为50元,制作1份奶油馒头的“可宝熊力乳品”成本为5元,馒头的成本为4元。截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没有售出肉沫外婆菜,“聪厨湘西外婆菜”过期后共售出2份杂粮包,售价30元/份,货值金额为60元,共获利41元,“可宝熊力乳品”过期后共售出2份奶油馒头,售价20元/份,货值金额为40元,共获利2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没有建立完整的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获利为63元。
另查明,《胖哥大酒店点菜单》上“小河鱼”菜品的原料是当事人从当地村民处进购的野生鱼,野生鱼是当地村民在麻溪与资江的交汇处的禁捕区域捕捞的,野生鱼进价50元/500g,共进购1kg,进购金额为100元,“小河鱼”菜品的售价为40元/份,截至本局调查时止,利用野生鱼加工的“小河鱼”菜品共售出3份,货值金额为120元,获利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陈稳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点菜单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以及收购、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承诺书》、《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收购、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聪厨湘西外婆菜”2包,“可宝熊力乳品”2罐;
2.没收违法所得83元;
3.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4.对收购、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罚款1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28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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