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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3695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8-2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市监罚〔2023〕17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8号

  当事人:安化佳饮茗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67****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高桥村*****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0121****

  联系电话:1815372****

  2023年4月14日本局接到投诉,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串改生产日期,冒充“华莱健”的品牌进行销售。

  2023年4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店中经营有12个品种的安化黑茶,其中被投诉的“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在平台展示的信息包括品牌:华莱健,净含量:750g,茶种类:安化黑茶,形状:花卷,生产日期:2013-04-0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3092300254,产品标准号:Q/PDH 0001S-2018,库存862件,拼单价58元,单买价62元,参考价268元。现场未发现有被投诉的产品。

  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仓库进行检查,在仓库二楼第二个房间内发现有4个品种的“华莱健”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书和购进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侵权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0日在拼多平台开设“黑茶折扣店”网店(网店ID:pdd76514922921),主要销售茶叶产品。店铺内展示的“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是当事人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茶商手上购进。

  2023年9月19日经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不属于该公司的产品,其余被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产品属于该公司生产的“华莱健”系列产品。

  至本局调查时止,“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百两茶产生订单67单(其中取消订单3单,已发货退款成功2单,未发货退款成功3单;达成交易59单,商品总价3313.2元,店铺优惠折扣145.14元,平台优惠折扣14元,用户实付金额3154.06元,商家实收金额3168.06元),违法经营额为3168.06元。

  另查明,华莱健商标注册证第879974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咖啡(截止),注册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1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8799745号商标第30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3日,发证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投诉照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证据三,2023年4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据提取单》33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以及提取该网店相关经营数据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5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取证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财务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据提取单》25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商品的存放地点进行检查,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5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6月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6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鉴定报告》、“华莱健”《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鉴定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安化黑茶正宗华莱健湖南黑茶千两饼2013年花卷茶750g野生黑毛茶”不属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以及“华莱健”为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七,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项。

  证据八,2023年6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9张,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情况总表》一份,证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华莱健”产品进行鉴定,以及当事人经营的各类产品销售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2023年6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5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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