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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61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9-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195

当事人:安化县道圣康膜健康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GTKLP5K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船山小区八栋雪峰湖大道358、359、360的二楼商铺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23***********

联系方式:15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3年4月14日本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刘**未在营业场所,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刘**,刘**电话中委托店长刘**(公民身份号码为4309**********,联系电话为181********)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外张贴的广告中含有:“解决了传统中药透皮渗透慢这一难题,靶向给药,直达病灶,缓解患者疼痛并且极大地降低了传统膏药易过敏这一难题”、“寒湿体质 是万病之源 万病由寒湿起 寒在哪堵在哪 病在哪瘤在哪“世上本无癌 只是淤和堵”“特色理疗:健康检测 乳腺增生 富贵包 肩周炎 胃炎 肠炎 肝胆排毒 坐骨神经 腰肌劳损 骨质增生 前列腺炎”等直接或间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同时对当事人店长手机微信(微信昵称为刘**—181********、注册手机号码为181********)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发现该朋友圈内发布利用头癣+毛囊炎、湿疹、嘴部囊肿、头部淤堵、牛皮癣等多种疾病治疗康复或好转案例以及“我不是神药,但我可以解决以下症状等 顽固性肥胖 口臭 肾虚 蝴蝶斑 妇科炎症 前列腺炎 反复咳嗽 高血压高血脂 痘痘 脚气 脂肪肝 糖尿病 头晕失眠 慢性咽炎 慢性荨麻疹 顽固荨麻疹 关节炎等等”“道圣康膜适用范围:颈椎疼、肩周炎、滑膜炎、疏通经络血脉、骨质增生、关节炎、滑囊炎、活血散淤、骨刺、乳腺增生、腱鞘炎、消肿止痛、腰椎间盘突出、痛经、网球肘、祛寒湿、腰腿疼痛、宫寒、脂肪瘤、鼻炎、坐骨神经痛、月子病、静脉曲张、咽喉炎、肌肉酸痛、富贵包、类风湿、拉伤扭伤、强直性脊柱炎、痛风”“九大疗法 《道圣康膜》不是灵丹妙药 它只是从疾病的根源上解决问题 祛湿排寒 通经活络活血化淤 软坚散结 消炎杀菌”等文章。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开始经营活动,销售的产品包括“道圣和”冷敷凝胶(规格:50ml、产品备案号:黑鸡械备20200001号、生产备案号:黑鸡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1号、备案人/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3年、生产日期20210820、有效期至20240819)和“道圣和”植物精粹膜(净含量:50ml/瓶*2瓶/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黑妆201600008、备案人/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222X、限期使用日期20251221)两类,其中“道圣和”冷敷凝胶属一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声称上述两类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相同,没有区别,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均称为“道圣和 道圣康膜”。而现场发现的“道圣康宝 道圣和”植物纤维果蔬发酵饮为当事人店长刘某自用,未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宣传来源于其它经营同类商品同行的经验分享。当事人内外张贴的广告是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和2022年8月在淘宝上(网店名为墨染映画)三次订制第一次为340.41元,第二次为138元,第三次724.7元,可查实的费用为1203.11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内所发涉案广告12次,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及被委托人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3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检查照片25张,微信个人信息截图1张,微信朋友圈宣传文章截图33张,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说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3年6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淘宝网订制宣传广告截图1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信息和宣传广告发布的内容、方式、时长,广告制作的费用,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7月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014018号)及《财务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2023]014018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解强[2023]014018号)及《财务清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三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相关物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8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8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金额。本局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目“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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