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4 号
当事人:安化县江南镇康馨保健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ADWD07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金田社区村
经营者:吴**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56********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
2023年4月1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外张贴的广告中含有:“调理:关节炎、肩周炎、跌打损伤、风湿、类风湿、腰肌损伤、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的“道圣堂健康”、“道圣康膜适用范围:颈椎疼、肩周炎、滑囊炎、腱鞘炎、富贵包、滑膜炎、网球肋、月子病、足跟痛、痛经、乳腺增生、跌打损伤、骨关节炎、肩柚撕裂、腰肌劳损、骨质增生、腰腿疼痛、肩椎管狭窄、软组织损伤、股骨头坏死、半月板损伤、坐骨神经痛、老寒腿、类风湿、创伤性关节炎、腰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关节炎、膝盖韧带拉伤、痛风性关节炎”、“道圣康膜附加作用:鼻炎、痛经、牛皮癣、皮炎、减肥、便秘、感冒、高烧、咽炎、妇科炎症、脚气、痘痘等均有神奇的疗效,小小膏膜、谁用谁知道、谁用谁见效”、“道圣康膜对照反应 不同体质有不同反应 坚持使用效果明显”、“道圣和、百病寒为先、寒湿越积累、健康越忧心”;“生病的步骤、对应的症状……提醒 寒湿是万病之源 世上本无癌 只有瘀和堵”;“四大功效 活血化瘀 杀菌消炎 止血愈合……直达病灶,把病灶部位隔离起来持续给药”“对症入座”“消炎止痛”“寒湿是万病之源……治病必先祛寒湿”;“道圣和、中医调理、传承国粹、弘扬养生、适用症状:(上部分)颈椎疼、肩周炎、跌打损伤、半月板损伤、富贵包、网球肘、乳腺增生、风湿类风湿、腱鞘炎、足跟痛、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滑膜炎、香港脚、腰肌劳损、宫寒痛经、月子病、老寒腿、腰腿疼痛、关节骨痛 (下部分)鼻炎、蛇盘疮、湿疹、静脉曲张、牛皮癣、皮炎减肥、便秘、感冒发烧、咽喉炎、妇科宫寒、脚气、痘痘、牙痛、蚊虫蚂蚁黄蜂叮咬等均有神奇的效果。男女老少可用”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的广告用语。同时,对当事人经营者吴某的手机微信(微信昵称为吴**—道圣康膜、注册手机号码为156********)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该朋友圈内发布有利用帕金森病、坐骨神经痛、中风偏瘫、老梗中风、静脉曲张、双脚麻木等多种疾病治疗康复或好转案例以及“我不是神药,但我可以解决颈椎病,肩周炎,腰椎盘突出,腰肌劳损,滑膜炎,风湿骨痛,富贵包,宫寒,老寒腿……不是一抹就好,而是越抹越好,只要你愿意相信,就能带走你的疼痛,还你健康的身体!”等文章。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经营活动,销售的产品包括“道圣和”冷敷凝胶(规格:50ml、产品备案号:黑鸡械备20200001号、生产备案号:黑鸡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01号、备案人/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3年、生产日期20210827、有效期至20240826)和“道圣和”植物精粹膜(净含量:50ml/瓶*2瓶/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黑妆201600008、备案人/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222X、限期使用日期20251221)两类,其中“道圣和”冷敷凝胶属一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声称上述两类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相同,没有区别,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均称为“道圣和 道圣康膜”。而现场发现的“道圣康宝 道圣和”植物纤维果蔬发酵饮(净含量:30ml*15、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23038250544、生产批号20221029、生产日期20221029、保质期至20240428)为当事人经营者吴某自用,未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宣传来源于店铺消费者使用产品后身体好转的经验分享。当事人内外张贴的广告是2021年4月6日由江南镇千里马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设计模板由当事人提供,2021年4月18日对广告进行安装,费用2380元;之后当事人又定制9张广告宣传图,费用160元,可查实的费用为254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内所发涉案广告14次,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3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检查照片24张,微信个人信息截图1张,微信朋友圈宣传文章截图15张,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说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3年5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信息和宣传广告发布的内容、方式、时长,广告制作的费用,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5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6月2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询问人经营资质各一份,被询问人提供的微信截图9张,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的情况。
2023年8月1日,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改正,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金额。本局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目“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