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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709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8-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3]1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65号

  当事人:安化县鑫磊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EXM63Y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南田新村枫香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80************

  2023年5月8日,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送本局处理,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经安化县烟草专卖局核发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2年10月被安化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吊销,被吊销后当事人仍一直在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从安化县东坪镇周边持证卷烟零售客户手中收购了22个品种,共计156条(3.12万支)烟草制品,上述烟草制品已于2023年4月25日被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货值金额为398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谢运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林吉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林吉良全权处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卷宗》一份(内附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移送财务清单及案件相关材料),证明安化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向本局移送案件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检查、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七,经林吉良签名确认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将由安化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22个品种,共计156条(3.12万支)烟草制品取回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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