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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40776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6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安化县平口镇******金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30

  经营场所: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娄益友谊******

  法代表人(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432************

  联系方式:1387******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号,从事五金日杂、水暖器材、农机配件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

  2022年9月29日,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蒸湘口”20210716

  批次的电线(铝线)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由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TD-20221008-014s-17的《检测报告》,判定上述“蒸湘□”电线(铝线):“经抽样检测,所检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鉴结(2022)014007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014015号)。

  当事人自接到《检测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11月18日9时25分至2022年11月18日11时10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抽样检测时封存的样品外,未发现有上述“蒸湘□”电线(铝线)。

  经查,当事人没有索取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也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蒸湘□”电线(铝线)是当事人于 2021年9月以58元/卷的价格从邵阳市邵东县五金城恒飞电缆店进购的,共进购5卷,每卷长100米,进购金额共计290元,零售价65元/卷,共销售3卷,销售金额共计195元,在抽样检测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1卷,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除抽样检测时封存的样品外,已经没有上述批次的电线(铝线)。当事人销售该不合格“蒸湘□”电线(铝线)的货值金额为325元,获利 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陈英姿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三、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由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TD-20221008-014s-17的《检测报告》一份、《检测结果告知书》一份、《贵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抽样单、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抽样人员的资质各一份,证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抽样、检测的合法资质。

  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以及零售价为65元/卷的事实;

  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产品已大部销售、无法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直接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3目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蒸湘□”电线(铝线),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 650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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