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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5306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1-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30号
作者:王代秦      发布时间:2023-11-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230

当事人: 安化县黄了玉茶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H5UP9C

住所(住地):安化县小淹镇白沙溪社区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0******** 

联系电话:151****7019

联系地址:安化县小淹镇白沙溪社区

2023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手筑金茯”的标签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黑茶予以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手筑金茯”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在本县黑茶文化街进购的,进购时便无标签,共进购1箱(20片/箱),进购金额为 700 元/箱(35元/片)。之后,当事人用从市面上以2元/张的价格买的“手筑金茯”通用包装纸包装后上架销售,销售价格为158元/片。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已销售10片,销售金额共计1580元。库存10片,其中2片已加包装,另8片尚未加“手筑金茯”通用包装。

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黑茶,获利1210元,货值金额共计31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茶的外包装及出库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外包装以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0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0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茯砖10片

3.罚款879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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