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35号
当事人: 安化县元源文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7AJYY44P
住所(住地):安化县小淹镇石峰村七组
经营者:肖*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86********
联系电话:157****8721
联系地址:安化县小淹镇石峰村七组
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安化县元源文体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有以下烟草制品:1.白沙烟(粗支银色),数量6包;2.芙蓉王(粗支黄色),3包;3.3代白沙烟(粗支褐色),8包;4.和天下(粗支),2包;5.和气生财(粗支),1包。本局依法对上述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之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开始经营烟草制品,经测量,当事人距离安化县小淹镇中学2.6米。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购于附近商店、个人:1.白沙烟(粗支银色),进购价11.5元/包,销售价12元/包;2.芙蓉王(粗支黄色),进购价24元/包,销售价25元/包;3.3代白沙烟(粗支褐色),进购价14.2元/包,销售价15元/包;4.和天下(粗支),销售价100元/包;5.和气生财(粗支),销售价55元/包。
另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部分销售记录:1.销售给罗小萌,2包精品白沙,共计20元;2.销售给李彦辉,7包精品白沙、3包利群、4包芙蓉王,共计279元;3.销售给刘坤,40条硬装白沙(85元/条)、4条硬装白沙(90元/条)、10条精品白沙(107元/条)、12条芙蓉王(235元/条),共计7650元;4.销售给彭烃,2条精品白沙(售价不明)、2条和气生财(进购价485元/条,销售价490元/条)、5条芙蓉王(进购价225元/条,销售价228元/条)、3条精品白沙(进购价102元/条,销售价102元/条)、2条芙蓉王(228元/条),共计2882元,获利25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522元、违法销售总额为10831元、违法所得为2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肖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经营者丈夫彭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彭凌与当事人经营者为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分,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经本局测量当事人位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200米间距以内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提取的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2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一)中小学校校内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200米间距以内,幼儿园园内及距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培训机构内部;”的规定,当事人距离安化县小淹镇中学2.6米,属于学校周边范围,不得设置零售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