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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3-187299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2-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2023255

当事人:安化县南金乡百胜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JLM14M

住所(住址):益阳市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19**********

联系电话:158******59

联系地址: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第六村民组23号

20231110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旺仔牛奶调制乳”(净含量:125ml,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有19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安化县金满地商行进购的,进货价格为1.9元/瓶,进购数量为20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1瓶,剩余19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7.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以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4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旺仔牛奶调制乳”19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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