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66号
当事人: 安化县**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1F6J0N
住所(住地):安化亟险虺嘀裆缜夥怕吠晷∨�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2936
联系电话:157****6123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村**村民组94号
2023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俏丽柔牌香氛滋养去屑洗发乳”、“欧菠清香干胶王”、“古澜轩秀茶粹原液调理护发乳”、“采洁染发膏8/2”(银色包装)、“采洁染发膏7/5”(银色包装)、“红鑫龙染膏4/11”、“红鑫龙染膏柠檬绿”、“红鑫龙染膏6/33”等31种(共72个)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中有一部分化妆品已开封使用。
经查,“俏丽柔牌香氛滋养去屑洗发乳”的销售价格为30元/瓶,染发膏用于为顾客染发时使用,“红鑫龙染膏4/11”(1支)、“红鑫龙染膏柠檬绿”(2支)、“红鑫龙染膏6/33”(2支)的进价为5元/支,当事人自述“古澜轩秀茶粹原液调理护发乳”是当事人顾客存在当事人的产品,“欧菠清香干胶王”以及其余的64个染发膏是当事人朋友留在当事人店的。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5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3年9月2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12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5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纾参匆缶傩刑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俏丽柔牌香氛滋养去屑洗发乳”、“欧菠清香干胶王”、“古澜轩秀茶粹原液调理护发乳”、“采洁染发膏8/2”(银色包装)、“采洁染发膏7/5”(银色包装)、“红鑫龙染膏4/11”、“红鑫龙染膏柠檬绿”、“红鑫龙染膏6/33”等31种(共72个)化妆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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