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4号
当事人: 湖南老顺祥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055807557B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江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洪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360104********1010
联系电话:189****0696
2023年9月19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违规发布广告。
2023年9月2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有推文《日本核污染水的排放对健康的影响有多大?我们应该怎么做》,文中包含“山茶油”中含有的微量元素、“对调节机体免疫系统和维持机体正常生命活动具体重要意义”、含有的“角鲨烯”具有“多种功效,包括抗氧化、抗辐射、调节胆固醇代谢、抑制有害微生物生长、消除人体自由基、加速机体组织修复和促进伤口愈合等颇有益处”、含有的“多酚”具有“抗氧化、抗衰老、抗菌、杀菌和消除自由基都有一定作用。此外,它还对癌细胞和艾滋病毒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与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剂BHT、BHA相比,茶油中的多酚的抗氧化能力是其4-6倍。同时,他的抗氧化能力也超过了维生素E的6-7倍和维生素C的5-10倍”等内容。随后又附上了普通食品“爱那屋油@纯正山茶油”的产品图和商品链接。
经查,上述推文由当事人的上级老顺祥科技集团(湖北)请人编辑并上传到当事人公众号,推广费用4200元,于2023年8月29日予以发布。至本局调查时止,阅读量508次。检查当日,当事人删除上述推文,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证据三,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证据四,2023年9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微信截图11张,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收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以及本局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本局已于2024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山茶油属于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药品,不具备保健、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山茶油具有促进、治疗疾病等功效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不足5万元,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浏览人数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少于44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少于6.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少于 13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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