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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89470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2-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
负责人:谭**
身份证号码:4309***
联系方式:183***0888
2023年12月1日,本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3120195947794)。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安化县***(牌匾***)购买了一盒白象红油辣酱拌面价款5元,一袋白象汤好喝老母鸡汤面价款3元。其中白象红油辣酱拌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7日保质期六个月,该商品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
2023年12月5日,本局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
1.“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净含量:面饼+配料 115克,面饼9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7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有2盒;
2.“白象红油辣酱拌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11克,面饼9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7日,保质期六个月,数量有2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从**进购的,“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进购价4元/盒,进购12盒,售价5元/盒,售出10盒,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10元;“白象红油辣酱拌面”进购价4元/盒,进购12盒,售价5元/盒,售出9盒,1盒在运输途中损坏了,剩余2盒,库存货值金额10元。“白象红油辣酱拌面”在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12月1日销售了1盒,销售额为5元,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相吻合。由于当事人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销售数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货值金额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提取的举报单(编号:1430923002023120195947794)1份、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3份以及购买凭证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5.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购凭证1一张、销售凭证2张,证明当事人“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白象红油辣酱拌面”的进购情况以及“白象红油辣酱拌面”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张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10.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白象麻辣小龙虾拌面”2盒,“白象红油辣酱拌面”2盒;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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