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0号
当事人:黄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600270351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大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维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9月3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彩色涂层钢卷”(型号:0.28×1000mm,生产日期:2023年8月13日)、“彩色涂层钢卷”(型号:0.34×1000mm,生产日期:2023年8月13日)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9月27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出具No:SCBG2300077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8号《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涂层厚度:正面不符合GB/T12754-2019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组织抽检部门邮寄的No:SCBG2300077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8号《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彩色涂层钢卷”。
经查,上述不合格“彩色涂层钢卷”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在湖南神龙泰格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之后按合格产品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1.“彩色涂层钢卷”(型号:0.28×1000mm,生产日期:2023年8月13日)的进购数量为3.805吨(1970米),购进价格为4850元/吨,进购金额为18454.25元,销售价格为5000元/吨(9.66元/米),当事人销售了1.775吨,退货给了供货商2.03吨,销售金额为8875元,获利为266.25元;
2.“彩色涂层钢卷”(型号:0.34×1000mm,生产日期:2023年8月13日)的进购数量为3.780吨(1397米),购进价格为4640元/吨,进购金额为17539.20元,销售价格为4840元/吨(13.10元/米),当事人销售了1.925吨,退货给了供货商1.855吨,销售金额为9317元,获利为385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18192元,获利共计651.2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介绍信》两份、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两份,证明抽检机构的资质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No:SCBG2300077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8号《检验报告》、0002528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0002527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以及组织抽检机构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退货单据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产品时查验义务履行情况,及以不合格彩色涂层钢卷冒充合格彩色涂层钢卷销售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本店彩涂板抽查不合格问题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彩色涂层钢卷,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9096元(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651.2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 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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