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号
当事人:安化星雄彩钢瓦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UGUQ6E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大城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良芳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9月1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彩色涂层钢板”(型号:0.28×1000mm)、“彩色涂层钢板”(型号0.34×1000mm)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9月27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No:SCBG2300071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2号《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涂层厚度:正面不符合GB/T12754-2019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组织抽检部门邮寄的No:SCBG2300071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2号《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不合格“彩色涂层钢板”(0.28x1000mm)的进购数量为4.110吨,购进价格为4680元/吨,进购金额为19234.8元,销售价格为4880元/吨,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0056.8元。上述不合格“彩色涂层钢板”(0.34×1000mm)的进购数量为4.025吨,购进价格为4900元/吨,进购金额为19722.5 元,销售价格为 5100元/吨,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0527.5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40584.3元,获利共计1627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介绍信》一份、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两份,证明抽检机构的资质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No:SCBG2300071号《检验报告》、No:SCBG2300072号《检验报告》、0002528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0002529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以及组织抽检机构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11月3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两张、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不合格彩色涂层钢板冒充合格彩色涂层钢板销售的具体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上述不合格的彩色涂层钢板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 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 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少于 2.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彩色涂层钢板,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4350.58元(处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62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 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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