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化县梅城星维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96327391L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3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督察,发现当事人气站充装台的2个压力表检定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未对上述2个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气站充装台的2个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气站充装台。本局依法对上述充装台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2个压力表的检定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检定证书因当事人保管不当已丢失。2023年11月2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所对上述2个压力表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2份《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3024440408号、23024440406号,检定结论均为合格,有效期均至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龙运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和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检定证书》2份,证书编号:23024440408号、23024440406号,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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