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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2204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4-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19

当事人:贺**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盛世茶都A4地块-2,3 至5 层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09******

联系方式:15273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盛世茶都A4地块-2,3至5层,于2022年1月26日登记成立,为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为谌**,其于2023年7月将娱乐中心转让给当事人,并于2023年9月6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之后当事人再转让给吴**,于2023年11月27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娱乐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

2023年9月13日,本局检查发现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型号:LIW;产品编号:10058930-0010;下次定期检验时间:2023年7月)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并且未对该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作出记录。本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电梯予以查封。

经查,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的经营者与出租方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时已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涉案电梯应于2023年7月进行定期检验,但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未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继续使用至本局检查发现时止。2023年9月26日涉案电梯经定期检验合格,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提取于安化县行政审批中心市监窗口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证明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两次变更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三,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项。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提取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张、《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解除电梯查封的报告》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前改正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未作出记录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提取的原经营者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铺租赁合同》1份,证明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情况。

证据九,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ZTD0123091750)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由湖南都汇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保记录电子截图25页、《劳务合同》1份、李兵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改正了全部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在贺俊峰担任经营者期间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发生的违法行为应由贺俊峰承担法律责任,变更经营者之后的安化县国会娱乐中心不属于责任主体。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九章第一节三十五条“【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 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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