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58号
当事人:安化县忠友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胜利街289号
经营者:陶炳忠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6506******
联系电话:138753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胜利街289号
2023年12月26日,本局收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来函(益安检未行共嗟〔2023〕18号),内容显示当事人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2024年1月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的酒类制品有“华润雪花啤酒”、“百威啤酒”、“清爽哈尔滨啤酒”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晚上22点向四个女生售出“华润雪花啤酒”一箱,销售价格32元/箱,其中两名女生负责搬运啤酒,另一名女生进行付款。当事人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未询问该四人年龄,也未查阅其身份证信息。直至本局调查时,当事人方知前来购买啤酒的女生未满18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违法所得为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来函(益安检未行共嗟〔2023〕18号)及相关文书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三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未成年人丁某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者的肖像照片打印件一张以及丁某提供的购买啤酒的消费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具体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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