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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30773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4-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4】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455

当事人:安化县古楼乡让梅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K6X3899              住所(住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夏让*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8211******     

20241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谷物棒红豆牛奶味沙琪玛” 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39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1.5kg。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长沙进购的,进货数量为1件(2kg/件),进价40/件,销售价为23.8/kg销售了0.5kg剩余1.5kg处于待售状态,待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7。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谷物棒红豆牛奶味沙琪玛”超过保质期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5.7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本局2024131制作的《现场笔录》1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421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4.本局202423制作的《现场笔录》1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与《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403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5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货值金额较小,销售的过期食品所涉品种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谷物棒红豆牛奶味沙琪玛”1.5k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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