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30780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4-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4】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202453

当事人:李松花

住所(住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第三村民组175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7810******    

2023121日,本局接到益阳市邮政局转发给本局的信件(信件编号:2023112100000003),声称安化县古楼乡及各村除邮政快递以外,其余快递要收取快递取件费。

20231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点的申通快递收取了未予标明的快递取件费。

经查,当事人现派发顺风、京东、申通三家公司的快递,快递公司对当事人的快递业务进行了相应的补助,当事人声称因申通快递公司的补助经常无法到位,便向取件人收取了2/个的申通快递取件费,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申通快递收费台账,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快递取件费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1.本局提取的信件(信件编号:2023112100000003),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3.本局于20231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本局于20231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快递取件费的具体事实。

5.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03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4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快递取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