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68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红杏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1430923MA4L1PRJ4X
经营场所: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主要负责人:熊委秋
身份证号码:430923XXXXXXXX1128
联系方式:138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穿马村
2024年3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
1.“科伦乳果糖口服溶液”,生产批号:N211125,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县生态工业园3号),数量有1盒。
2.“珍丽莱珍珠祛痘控油洗面奶”,净含量:30克,执行标准;GB/T29680-2013,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94,生产企业:广州市金雪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8号,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数量有3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科伦乳果糖口服溶液”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从哈尔滨兴安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购10盒,进购价21.77元/盒,销售价31元/盒。上述“珍丽莱珍珠祛痘控油洗面奶”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长沙状元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进购10瓶,进购价4元/瓶,销售价10元/瓶。
至本局调查时止,“科伦乳果糖口服溶液”在超过有效期限前售出了9盒,剩余1盒待售,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1元,“珍丽莱珍珠祛痘控油洗面奶”剩余3瓶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化妆品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化妆品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一份、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劣药的进购来源和有关销售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药店自查整改情况表》、《化妆品经营企业自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劣药以及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对你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科伦乳果糖口服溶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以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劣药和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科伦乳果糖口服溶液”1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珍丽莱珍珠祛痘控油洗面奶”3瓶;
2.对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30000元;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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