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70号
当事人: 安化县刘立云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N3A52N
经营场所: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村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立云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0397
联系方式:152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晓桥村铺上村民组
2024年3月26日,本局收到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4032600000032),投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4年3月2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
1.“南诺信盐焗鸡爪”(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270天),数量有38包。
2.“三公仔灯影肉丝”(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有11包。
3.“鲜植坊五谷杂粮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2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数量有2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分别从梅城、清塘铺镇进购的,“南诺信盐焗鸡爪”进购价0.7元/包,销售价1元/包;“三公仔灯影肉丝” 进购价0.7元/包,销售价1元/包;“鲜植坊五谷杂粮饮品” 进购价10元/瓶,销售价12元/瓶。2024年03月26日当事人以1元/包的价格售出2包过期的“三公仔灯影肉丝”给消费者,违法所得为2元。事后当事人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并对投诉人进行了赔偿。至本局调查时止,“南诺信盐焗鸡爪”剩余38包,“三公仔灯影肉丝”剩余11包,“鲜植坊五谷杂粮饮品”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73元。当事人食品过期后可核实的销售数量为2包,违法所得为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4032600000032),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六,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6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南诺信盐焗鸡爪”38包、“三公仔灯影肉丝”11包、“鲜植坊五谷杂粮饮品”2瓶;
3.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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