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市监局
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40904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5-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440

当事人: 安化县清塘铺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70876754309231102101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社区居委15号

法定代表人邓秀梅

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40328

联系方式:159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街15号

2023年9月20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YXQ.F-430型大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超过定期校验时间:1.安全阀,编号:4709,整定压力:0.25Mpa,下次校验日期:2023年9月;2.压力表2个,标识证号分别为:H23 012374和H23 012365,有效期至2023.9.8。本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正在使用的涉案蒸汽灭菌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恒山YXQ.F-430型大型蒸汽灭菌器于2019年4月9日购进安装,同年6月9日投入使用至今,由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护士王建英操作。

2023年10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所已对上述大型蒸汽灭菌器的2个压力表进行了校验,检定证书编号分别为:23024437716号、23024437718号,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1日。2023年10月27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已对上述大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阀进行了校验,报告编号:AX-H2023-10015,下次效验日期:2024年10月。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秀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曾岳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接受法律文书的事项。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6张,提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页、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份,证明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和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配合监督检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提取的《买卖合同》1份、2022年《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涉案蒸汽灭菌器作业人员王建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及使用涉案蒸汽灭菌器的情况,及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压力表《检定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0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2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特种设备不超过2台部(含)的;或者未造成特种设备故障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03 0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