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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49741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2-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24

当事人:安化县轩扬加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原湘华机械厂1经营者:谌*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987********

联系方式:13511******

20231016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出案件交办通知书(益市监案交202392号),其中案件交办通知书中的NOGYYJ230302《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暖脚器(型号规格:1.2 50Hz 80-1000w 220V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偏差、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80-2014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益阳市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3102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了上述抽样检测时封存的暖脚器样本1个以及5个未销售出去的同规格暖脚器,本局依法对不合格的6个暖脚器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暖脚器成本价格为260/个,销售价格为300/个,当事人共生产加工了8个,销售了2个,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暖脚器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获利为80元。

202424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益市监案交202392号)及附件材料、抽检机构以及抽样人员的资质1份、送达NOGYYJ230302《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相关文书的送达事实。    4.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9.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0.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申辩权》书面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已部分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不足 2 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少于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暖脚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4080元(处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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