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38号
当事人: 安化县江南镇**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8U**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社区村
经营者:王*
**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07
联系电话:183****3710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村第*村民组
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1台登记证编号为梯1115490(20)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本局依法对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购入涉案电梯并投入使用,型号:JoyMore,载重量:800kg,6层6站6门,额定速度为1m/s,产品编号为ZT1600001915,登记证编号:梯1115490(20)。通过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查询,2022年7月18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2年11月5日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复检,报告编号:AZTD0122071466F,复检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7月。
2023年9月28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91955,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7月。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王*的居民**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提取的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截图1张、《电梯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2071466F)1页、《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提取的《申请解封报告》1页,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工具、设备和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91955)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张,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4年02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3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经复核,同意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