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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53402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6-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2号
作者:赵子嘉、谌俊波     发布时间:2024-06-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92

当事人:安化县宴渔食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U0L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华莱城88-F0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0039

20243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前台上摆有“宴渔食间点菜单”,在“特色鲜鱼火锅”一栏中有“水库有机雄鱼28.8/斤”(“特色酱香味、香辣味、青椒紫苏味、酸菜味”)、“水库有机雄鱼头38/斤”(“特色酱香味、香辣味、青椒紫苏味、酸菜味”)等菜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有机雄鱼”、“有机雄鱼头”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经查,上述“水库有机雄鱼”和“水库有机雄鱼头”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刘彪精选水产店进购的,当事人未向安化县刘彪精选水产店索取机产品认证证书。安化县刘彪精选水产店向当事人供应的鱼是从常德进购的,没有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另查明,上述印有“有机”字样的“宴渔食间点菜单”的制作费用为0.5/份,当事人共通过广告公司制作了30份“宴渔食间点菜单”,制作费用共计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43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菜单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现场情况。

三、当事人提供的“宴渔食间点菜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菜单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三张以及进货台账记录两张,证明涉案产品的有关进购情况。

五、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菜单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事实。

六、本局于202442日对安化县刘彪精选水产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安化县刘彪精选水产店的《营业执照》一份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事实。      

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05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9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菜单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危害后果较小;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三节第一条“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已销售但全部召回;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 9000 元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 1000 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适用减轻形。”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菜单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的行为罚款3000元;

  2.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45元(处广告费用 3 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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