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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5724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6-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0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 安化县家润福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4J

经营场所:安化县马路镇东风街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号码:4********************3

联系方式:1**********

2024325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923002024032363031635),投诉人声称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一瓶过期的珠江啤酒。

20243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5瓶“珠江啤酒”(标示:生产日期2023319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5瓶“珠江啤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过期的“珠江啤酒”是当事人于202384日从安化县鸿鹄酒业店进购的,进购数量10箱(12/箱),进购价33.5/箱,销售价格为42/箱,单瓶零售价格为4/瓶,当事人于2024322日销出一瓶过期的“珠江啤酒”,销售金额为4元。至本局调查时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元,违法所得为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923002024032363031635)一份以及投诉照片三张,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3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十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32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复印件一份、送货单打印件一份、《湖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检验报告书单》复印件一份、商品验收入库单打印件一份以及四张销售记录,证明涉案“珠江啤酒”的进购和销售情况。

证据六,本局于20245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十张,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于20246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9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珠江啤酒”5瓶;

3.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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