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21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再开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80W32M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高桥村九组
经营者:张再开
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07******
联系电话:151977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高桥村九组
2024年3月29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4032900000021),有市民声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4年4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
1.“加多宝凉茶”,净含量:31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9日,保质期:三年,数量有1瓶;
2.“百事可乐”,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数量有8瓶;
3.“新希望南山老酸奶”,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6日,保质期:21天,数量有9杯;
4.“劲牌中国劲酒”,净含量:125ml,生产日期2018年7月9日,保质期:三年,数量有3瓶;
5.“白宫城风湿酒”,净含量:460ml,生产日期2013年8月31日,保质期:5年,数量有1瓶;
6.“御新乐回味橘子软糖”,净含量:320克,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1盒(1盒有100条)。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黄电安--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大桥村进购的,“加多宝凉茶”的进价是2.3元/瓶,销售价是2.5元/瓶,库存1瓶,“百事可乐”的进价是2.5元/瓶,销售价是3元/瓶,库存8瓶,“新希望南山老酸奶”的进价是3.5元/杯,销售价是5元/杯,库存9杯,“劲牌中国劲酒”的进价是9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库存3瓶,“白宫城风湿酒”的进价是9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库存1瓶,“御新乐回味橘子软糖”的进价是70元/盒,销售价是1元/条,库存1盒(1盒有100条)。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11.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局提取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4032900000021)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与本案相关事宜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五、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
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以及张贴《食品召回公告》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七、当事人提供的《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八、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九、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十、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一、当事人签署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1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过期食品所涉品种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多宝凉茶”1瓶、“百事可乐”8瓶、“新希望南山老酸奶”9杯、“劲牌中国劲酒”3瓶、“白宫城风湿酒”1瓶、“御新乐回味橘子软糖”1盒(1盒有100条);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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