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22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上胜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1WUE5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梁家村
经营者:梁上胜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07******
联系电话:1847379****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梁家村
2024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冻柜内发现有:5袋“潼永斋®千层饼 餐饮原料非零售”,净含量:3kg(100gx30片),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其中1袋已拆封,袋内剩余26片。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潼永斋®千层饼 餐饮原料非零售”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富贵冷冻食品店采购的,进价100元/箱(5袋/箱),共进购1箱,用于制作千层饼,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使用4片。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以及使用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和使用凭证,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资质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有关经营情况。
证据四,本局于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签署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12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潼永斋®千层饼 餐饮原料非零售”5袋(其中1袋已拆封,袋内剩余26片)。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